一、背景说明
近年来,本市积极推进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公开透明在强化社会监督、促进公平竞争方面发挥了良好的作用。但按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要求,政府采购透明度需要提升至新的高度。一方面,需要通过公开力度再“加码”,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发挥社会监督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需要适应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要求,借鉴国际先进做法,对现有制度规定作出补充,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举措。
二、要点提示
(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格式和渠道
本市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规范发布;目前最新规范为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财办库〔2020〕50号)。
本市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渠道为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
(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公示范围
采购项目属于《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应公示;包括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和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
采购人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二、第三项规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可不适用有关公示的规定。
(三)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论证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公示内容需包含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公示内容可不包含专业人员论证意见。
对公示项目出具论证意见的专业人员应当为三人以上单数;专业人员不能与论证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是本单位或者潜在供应商及其关联单位的工作人员。
(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范围、内容和时限
采购意向公开的范围: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原则上,按项目实施的政府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
采购意向公开的时限:公开的时限按照《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财采〔2020〕10号)的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五)未中标(成交)原因的公开
在公告中标(成交)结果的同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且一并以书面方式告知未中标(成交)供应商未中标(成交)的原因。
“原因”包括以下与该供应商相关的内容: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情况及被认定为无效投标(响应)的原因,评审得分与排序,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询价小组对该供应商的总体评价;内容不得涉及其他供应商的商业秘密。